(2013)河法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张世强与毕德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强,毕德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法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张世强,男,汉族,现住河口区。被执行人毕德勤,男,汉族,现住河口区。张世强与毕德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河商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毕德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毕德勤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毕德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毕德勤有工资奖金,另查明被执行人毕德勤的工资及奖金已被我院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扣留被执行人毕德勤工资及奖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天安执行员 葛 明执行员 程德刚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志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