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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尚春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春国,付广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尚春国,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付广森,农村居民。本院在���行申请执行人尚春国与被执行人付广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尚春国与被执行人付广森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付广森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商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李卫东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夕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