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尚春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春国,付广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尚春国,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付广森,农村居民。本院在���行申请执行人尚春国与被执行人付广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尚春国与被执行人付广森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付广森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商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李卫东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夕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