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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71号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成立辉,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霞,广东金羊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琦,广东金羊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阳,男,汉族,1981年8月2日出生,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捷人民陪审员  杨芳化人民陪审员  吴燕玲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琦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