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商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王玉龙与钟超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龙,钟超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商初字第235号原告:王玉龙,农民。被告:钟超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龙与被告钟超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龙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龙负担。审判员 王华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彩虹附:一、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