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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杭州安多宁服饰有限公司与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安多宁服饰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455号原告:杭州安多宁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贡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玲。被告: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章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安多宁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根据合同约定由起诉方所在地管辖,该约定不明确是无效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审理,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此案应当移送至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第九条约定“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起诉方所在地的法院诉讼解决。”从该文字“提交起诉方所在地的法院诉讼解决”属对管辖的约定,但该约定属约定不明,本案不适用约定管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被告的住所地为平湖市,合同履行地因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所涉货物的加工地为杭州市余杭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杭州安多宁服饰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曾碧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