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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荣诉被告买庆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荣,买庆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726号原告赵荣。委托代理人王汉口,男,系陕西卓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买庆辉。原告赵荣诉被告买庆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赵荣及委托代理人王汉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买庆辉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8年2月相识,2009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子女。2009年7月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即离家出走至今不归,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未付生活费10.8万元并赔偿原告5000元人民币;3、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当庭提举证据如下:1、结婚证1份。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2、保证书1份。证明被告每月应给家里3000元生活费。经综合评议,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所要证明的问题,故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2月相识,2009年3月30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9年7月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即离家出走至今不归。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未能妥善解决,且被告置家庭义务于不顾,离家出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后自愿放弃生活费及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荣与被告买庆辉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买庆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军凯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蕊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