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梁艳军诉被告刘永丰、王朝、刘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艳军,刘永丰,王朝,刘瑞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42号原告梁艳军,男,1968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委托代理人朱小芹,女,50岁,汉族,工人,住迁西县。被告刘永丰,男,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王朝,男,1955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刘瑞华,男,1950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艳军诉被告刘永丰、王朝、刘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艳军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艳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连海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小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