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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梁艳军诉被告刘永丰、王朝、刘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艳军,刘永丰,王朝,刘瑞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42号原告梁艳军,男,1968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委托代理人朱小芹,女,50岁,汉族,工人,住迁西县。被告刘永丰,男,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王朝,男,1955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刘瑞华,男,1950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艳军诉被告刘永丰、王朝、刘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艳军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艳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连海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小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