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莲商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陈均良与项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均良,项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438号原告:陈均良。被告:项巧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均良与被告项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均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0元,减半收取1405元,由原告陈均良负担。审 判 员 李旭勇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欣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