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费执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邵长田与佟素云、梁绍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长田,佟素云,梁绍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费执字第1375号申请执行人邵长田,居民。被执行人佟素云,居民。被执行人梁绍军,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邵长田与被执行人佟素云、梁绍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邵长田与被执行人佟素云、梁绍军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邵长田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费商初字第288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怀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成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