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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费执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邵长田与佟素云、梁绍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长田,佟素云,梁绍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费执字第1375号申请执行人邵长田,居民。被执行人佟素云,居民。被执行人梁绍军,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邵长田与被执行人佟素云、梁绍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邵长田与被执行人佟素云、梁绍军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邵长田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费商初字第288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怀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成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