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行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殷和胜与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诉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和胜,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万法行初字第00027号原告殷和胜,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王兴村。委托代理人张孝中,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偏石板。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蔡聘,局长。殷和胜诉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诉公安机关不履行户口登记义务一案,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殷和胜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殷和胜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和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和胜负担。审 判 长 蒋 云代理审判员 汪兰钦人民陪审员 李建辉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