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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牡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9-11-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540号原告:李某,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董某,女,1988年10月5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以与被告董某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自愿离婚。二、其它无争执。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150元,被告董某负担15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霍玉山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宁 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