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牡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9-11-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540号原告:李某,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董某,女,1988年10月5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以与被告董某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自愿离婚。二、其它无争执。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150元,被告董某负担15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霍玉山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宁 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