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平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林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平刑初字第2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无业。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3年9月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4)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喆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31日至9月2日间,被告人林某在平阳县水头镇望雁中路326号对面帐篷内,开设15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人民币1680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已清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以前供述,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营利为目的,摆放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已清退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郭朝晖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