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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坪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四川南充川北平安拆除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支公司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南充川北平安拆除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支公司,张明福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219号原告四川南充川北平安拆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治平,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小勇。委托代理人雷学俊,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支公司。负责人刘革平,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小江。委托代理人邓建军。第三人张明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南充川北平安拆除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支公司、第三人张明福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南充川北平安拆除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明福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及第三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南充川北平安拆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审判员  郑淑珍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