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刑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蒲超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未刑初字第0022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某,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千阳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千阳县城关镇千川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辩护人陆娜,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第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原亚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某及其辩护人陆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8日19时许,被告人蒲某接到一男子电话,称要购买毒品,其便联系曾免费提供冰毒给他吸食的一自称“老李”(另案处理)的男子,从其手中取得一袋价值900元的自封口塑料袋包装的毒品。之后,被告人蒲某遂与买毒男子联系,并约定毒品价格为900元,交易地点为被告人蒲某所工作的本市未央区凯仕堡酒店。当日晚22时许,买毒男子与被告人蒲某在凯仕堡酒店8105室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一包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物。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物,净重0.86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物证指认照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蒲某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的贩卖毒品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蒲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蒲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蒲某判处三个月拘役至一年又三个月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蒲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9日起至2013年6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骆成兴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