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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什邡执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田永林、杨廷洪与张培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永林,杨廷洪,张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什邡执字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田永林,女,汉族,农民,住什邡市隐峰镇。申请执行人:杨廷洪,男,汉族,农民,住什邡市隐峰镇。被执行人:张培军,男,生汉族,农民,住什邡市元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什邡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培军及其妻何芍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培军及其妻何芍的收入100000.00元。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张培军及其妻何芍价值100000.00元的财产(含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 昌 茂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欧阳大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