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353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庞秀霞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超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