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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叠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2013)叠执字第111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申请执行秦就成、秦志崇、滕从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秦就成,秦志崇,滕从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叠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负责人:周大社。被执行人:秦就成。被执行人:秦志崇。被执行人:滕从流。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申请执行秦就成、秦志崇、滕从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叠执字第1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黄石慧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