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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一初字第00934-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王文忠与尤本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忠,尤本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0934-1号原告:王文忠,男,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6911040013,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香江花园E13-07。被告:尤本生,男,45岁,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陵阳学府A2#楼3单元6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忠诉被告尤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忠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尤本生名下的陵阳学府A2#楼3单元605室房产在30万元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房地产权证(南陵县字第201027**号)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忠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尤本生名下的陵阳学府A2#楼3单元605室房产(保全价值30万元之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詹  爱  东审 判 员 苏宏审判员顾琪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丽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