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松执民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高兰根与高焕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兰根,高焕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高兰根。被执行人:高焕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松阳法院(2012)丽松民初字第00364号判决书,于2013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高焕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款6400元及迟延履行金。但被执行人高焕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焕堂存款6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李龙长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