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仲审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亚中与被申请人钱锴峰等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一案的执行意见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意 见 书(2013)宁民仲审字第50号申请人韩亚中。第一被申请人钱锴峰。第二被申请人杨晓东。第三被申请人江苏元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江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庆辉,江苏元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第四被申请人陈庆辉。第五被申请人南京加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晓东,南京加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第六被申请人江苏天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江路10号。申请人韩亚中依据南京仲裁委员会(2012)宁裁字第218-19号调解书,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履行调解书。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京仲裁委员会(2012)宁裁字第218-19号调解书是否符合申请执行条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由于本案系当事人调解结案,主要审查该调解书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经审查,南京仲裁委员会(2012)宁裁字第218-19号调解书并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韩亚中的申请符合申请执行条件,应予执行。审 判 长 于静明代理审判员 卢建国代理审判员 朱永刚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倪燕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