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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剑与芜湖精标模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剑,芜湖精标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李剑,男,1962年1月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芜湖精标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俞再标,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民一初字第011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芜湖精标模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静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