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剑与芜湖精标模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剑,芜湖精标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李剑,男,1962年1月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芜湖精标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俞再标,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民一初字第011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芜湖精标模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静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