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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桂花与王瑞、王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花,王瑞,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惠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陈桂花,女,1962年11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瑞,女,1979年8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杰,男,1981年7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桂花与被执行人王瑞、王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惠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桂花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瑞、王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弓永亭审判员  武建国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