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岱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民初字第616号原告吴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柴树栋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