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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岱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民初字第616号原告吴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柴树栋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