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初字第625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玉武与李玉来、孙元娥、李玉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新民初字第6253号原告李玉武。委托代理人王希伟,新泰鼎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玉来。被告孙元娥。上列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吕桂军,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进。原告李玉武与被告李玉来、孙元娥、李玉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玉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分三次借原告现金共计40000元,经催要被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李玉来、孙元娥辩称: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被告李玉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4日,被告李玉来为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李玉武现金贰万元整(20000),还款日期2011年2月24号,借款人李玉来,担保李玉进,2011年1月24日”。2011年5月15日,被告李玉来为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玉武现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正,借款人李玉来,2011年5月15号”2011年6月14日,被告李玉来为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玉武现金壹万元正,¥10000元正,借款人李玉来,2011年6月14号”。被告李玉来对以上借条质证有异议,认为不是本人所写,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鉴定费鉴定。原告于2012年12月26日诉至本院,提出上列诉讼请求。另查明,被告李玉来、孙元娥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李玉来分三次共计借原告现金40000元,有借条证实,足以认定。被告李玉进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孙元娥作为被告李玉来配偶,对外承担共同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玉来、孙元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玉武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20000元自2011年2月25日起,按本金20000元自2012年12月26日起,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还款日止,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二、被告李玉进在上述款项20000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享有追偿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仉 咏审 判 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阚吉雷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