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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13-20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20-1号原告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二O一三年三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17元减半收取4459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宋铁利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 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