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泰顺与被执行人陶立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泰顺,陶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珲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金泰顺,女,朝鲜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陶立君,男,汉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金泰顺与被执行人陶立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2)珲民一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泰顺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000元、执行费1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泰顺与被执行人陶立君于2013年2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于2013年3月6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000元;2、余款9000元于2014年2月末之前全部付清;3、执行费15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珲民一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龙虎执行员 邢德仁执行员 郑智博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