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银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军、孙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银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孙军,孙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57号原告南阳银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林,任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李洪恩,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孙军,男。被告孙勇,男。委托代理人朱飞,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受理原告南阳银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军、孙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南阳银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车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子规定才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银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4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阳银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殷玉伟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宛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