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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何绍三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绍三,北京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何绍三。委托代理人王战伟,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陈贱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鹏,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喻宁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利明,四川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司徒韵敏,四川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绍三与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绍三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绍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绍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9元,由何绍三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忱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