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兴龙支行与谢恩中、安庆市江花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储飞、孙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兴龙支行,谢恩中,安庆市江花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储飞,孙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0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兴龙支行,住所地安庆市。负责人:陈伟,该支行行长。被告:谢恩中,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安庆市江花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储飞。被告:储飞,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孙骏,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兴龙支行与被告谢恩中、被告安庆市江花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储飞、被告孙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谢恩中、被告安庆市江花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储飞、被告孙骏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谢恩中、被告安庆市江花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储飞、被告孙骏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卢文忠代理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