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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梨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夏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梨民初字第3号原告夏某,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经守义,吉林北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女,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150.00元,退回原告夏某150.00元。审判员 : 王 德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鸿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