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农╳╳与被执行人黄╳╳、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XX,黄XX,梁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农XX。被执行人黄XX。被执行人梁XX。申请执行人农XX与被执行人黄XX、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定全代理审判员 农有明代理审判员 韦卫全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 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