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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农╳╳与被执行人黄╳╳、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XX,黄XX,梁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农XX。被执行人黄XX。被执行人梁XX。申请执行人农XX与被执行人黄XX、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定全代理审判员  农有明代理审判员  韦卫全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 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