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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黄先财与马鞍山市新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先财,马鞍山市新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224号原告:黄先财,男,1954年12月生,汉族。被告:马鞍山市新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金晓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先财与被告马鞍山市新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黄先财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黄先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先财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元(减半收取),由黄先财负担。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