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淳汾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余康成与余家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康成,余家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淳汾民初字第235号原告:余康成。被告:余家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康成诉被告余家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余康成负担。审 判 长 蒋烟明代理审判员 鲁拥民人民陪审员 余绵恒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