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冯春申请执行李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冯春;李晓兰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南执字第401号 申请执行人冯春,男。 被执行人李晓兰,女。 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南执第10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小兰的银行存款65000.00元。现因当事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晓兰银行存款6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德道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