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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冯春申请执行李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冯春;李晓兰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南执字第401号 申请执行人冯春,男。 被执行人李晓兰,女。 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南执第10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小兰的银行存款65000.00元。现因当事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晓兰银行存款6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德道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