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法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熊瑞玲、马方建与李俊晓、朱高燕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瑞玲,马方建,李俊晓,朱高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熊瑞玲。申请执行人马方建。被执行人李俊晓。被执行人朱高燕。本院在执行熊瑞玲、马方建申请执行李俊晓、朱高燕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俊晓、朱高燕按照本院(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018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018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静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