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陵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陵民初字第96号原告高某甲,女,1987年3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裴某甲,男,1986年10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与被告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审判员 侯同茂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延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