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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法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秦皇岛开发区鑫宝海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青龙满族自治县德龙铸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皇岛开发区鑫宝海贸易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德龙铸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秦法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开发区鑫宝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敬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德龙铸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青龙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王德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秦皇岛市仲裁委员会(2012)秦仲调字第009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德龙铸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德龙铸业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德龙铸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1.694244万元及利息。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冰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