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衢龙溪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高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溪民初字第32号原告: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余回春、胡书恒,浙江金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农民。原告高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高某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水耀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甘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