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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陕西杨凌某某农业专业合作社与潘某某、欧阳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杨凌某某农业专业合作社,潘某某,欧阳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陕西杨凌某某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社执行董事。被告潘某某,男,汉族,1955年6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某某路。被告欧阳某某,女,汉族,现年55岁,住西安市雁塔区某某路。系潘某某之妻。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杨凌某某农业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潘某某、被告欧阳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杨凌某某农业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陕西杨凌某某农业专业合作社提出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杨凌某某农业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陕西杨凌某某农业专业合作社承担。审 判 长  徐 萌审 判 员  魏 妍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