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民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维强与被告张来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强,张来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初字第00179号原告王维强。委托代理人强作胜。被告张来生。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受理了原告王维强与被告张来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保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康学胜审 判 员 张保华人民陪审员 李 波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