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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民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维强与被告张来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强,张来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初字第00179号原告王维强。委托代理人强作胜。被告张来生。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受理了原告王维强与被告张来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保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康学胜审 判 员  张保华人民陪审员  李 波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