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五民二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李成南、张飞等与王长会、陈先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南,张飞,彭万彬,李成会,王长会,陈先荣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二初字第00045号原告:李成南,保险公司退休职工。原告:张飞,奥达面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彭万彬,奥达面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原告:李成会,奥达面业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敬之,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长会,男,195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奥达面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邱永超,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先荣,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牛学虎,五河县头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南、张飞、彭万彬、李成会与被告王长会、陈先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四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彩先审 判 员 周 云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