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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朱家榜故意杀人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卯某某,朱家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0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某,女,1947年1月20日出生,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系被害人卯某某之妻。委托代理人吴竹君,男,1956年3月8日出生,首钢水钢公司退休职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卯某某,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卯某某之长子。委托代理人吴竹君。代理权限:特别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卯某某,男,1971年12月23出生,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卯某某之次子。委托代理人吴竹君。代理权限:特别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卯某某,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卯某某之三子。委托代理人吴竹君。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人朱家榜,又名朱家邦,男,汉族,1952年4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水城县人。因本案于2012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辩护人李斌,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云,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市检公一诉(2012)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家榜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某、卯某某、卯某某、卯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家榜于2013年2月26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韵律代理审判员  瞿继红代理审判员  魏 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