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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江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2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73年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洪林,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某,男,汉族,1970年3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87元,由原告王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小青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