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杜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滑刑初字第132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2011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抓获,同年12月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杜某某以其经营电脑店为��,委托郑州宏宇快运公司为其送一批电脑及配件,并约定货到后向宏宇快运支付货款共价值41470元及运费150元。2012年11月21日宏宇快运如期将货物送达并由杜某某签收。后杜某某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付款,并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将该批电脑及配件变卖或作价抵债,后逃匿,得款18500元已挥霍;2、被告人杜某某以其经营电脑店为由,于2012年11月16日在滑县大寨乡李家村李某某的家具厂购买一批展示柜等家具,价值6700元且未支付货款,在逃匿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将该批家具变卖,得款3500元已挥霍。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某某当庭称:对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及内容无异议,但称其开设电脑店并非是为了诈骗。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0日左右被告人杜某某在大寨乡大寨村,以其经营电脑店以由,以先付一半房租的许诺租用了该村葛振芳家的上下两层共计六间门市房,后又称其没有钱,如其有钱即付房租,未向葛振芳交房租。2012年11月16日杜某某前去大寨乡李家村李某某的红双喜家具店,欲购买电脑展示柜及货架,称其正在进货购买电脑,暂无能力付款,口头许诺让李某某在11月26日前去其电脑店取货款,李某某给其送了15个电脑展示柜、2个货架及一张双人床,共计价值6700元。后被告人杜某某以3500元的价格将家具予以销售。11月26日李某某前去杜某某电脑店要货款时,发现电脑店关门,店里没有货物,也联系不上杜某某。2012年11月18日,被告人杜某某称其欲在滑县大寨乡开设一代理宏基电脑门市,通过宏基电脑滑县地区总代理宋某某联系郑州宏宇快运公司(简称宏宇公司),委托该公司从郑州为其送至滑县10台显示器、8台主机、5台笔记本电脑及配件,并约定货到付货款41470元及运费150元。2012年11月21日宏宇公司的业务员张某某将价值41470元的电脑及配件送至滑县大寨乡杜某某的门市,杜某某称其没有钱,待电脑店在11月22日开业时给付。11月22日张某某向其催要货款时,杜某某称11月27日给付货款。被告人杜某某以18500元价格将其中7台电脑低价予以销售,另2台抵债、1台自用。11月27日张某某去杜某某电脑店再次催要货款时,发现电脑店里没有任何物品,打电话也联系不上杜某某。案发后追回价值9520元的主机一个、显示器一个、笔记本电脑一台、一体机一台。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杜某某供述2012年5月份,我在滑县大寨乡经营销售清华同方电脑店,6月份不干了,期间认识了在滑县城关卖宏基电脑的人。今年11月份的时候,我准备在大寨街里开一家卖宏基电脑的分店,就跟滑县城关宏基电脑店联系,通过滑县城关的宏基电脑店在宏基电脑总店订了一批电脑及配件。我在大寨选好店址,把店里的展示柜、货架等物品准备齐后,在11月18或19日左右我到城关宏基电脑店,宏基电脑给郑州宏宇快运公司联系让他们把货送过来。当时给宏宇快运说货款7天后再给,宏宇快运同意了。之后在11月21日宏宇快运把货送到了滑县,我在城关三八岗附近的宏基电脑店门口接到宏宇快运所送的货后,就带路同快运的人一块把货拉到了我在大寨的店里。我接到货给宏宇快运签了货单,但没有给他货款,而是告诉他现在手头紧,等几天再给他,宏宇快运同意了,11月22日我的店开业了。经营了几天后,我把电脑店关门了,把电脑等东西也都拉走了,货款没有付。我定的有10台显示器、8台主机和5台笔记本,一共41470元。我是租的房,也没有交房租,所用的家具是在大寨红双喜家具店买的,也没有给钱。我在2012年11月25日晚至26日凌晨把电脑拉走的,因为我欠别人钱,害怕别人找我要钱。所拉的电脑6台整机拉到濮阳老城以7000元钱卖给一出租车司机,有1台笔记本以3500元卖给大寨街里的杜某乙,有1台以1000元钱卖给在大寨街里卖四季沐歌太阳能的人,另3个笔记本、1个整机、3个显示器以7000元卖给两门一个开小车的,剩下1整机我自己用了,在我对象王某某家里,家具以3500元的价格卖给大寨一个人。在东西拉走卖掉后钱也给不够人家,所以我的电话就打不通了。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及控诉书我是郑州宏宇快运公司的业务员,专门往滑县地区送货,主要是送电脑等电子产品。我是通过在滑县三八岗附近专门经营宏基电脑的宏宇科贸认识的杜某某,当时是11月18日,宏宇科贸的老板给我打电话说有电脑从郑州发,让我给他拉过来。到了2012年11月20日的时候,宏宇科贸的老板又给我打电话说这单货是发给别人的,不是发给宏宇的,问我能不能确认送货,我同意了。之后宏宇老板又说收件人说货款在交货时先给一部分,剩下的货款过几天再给,我当时也没有想其他的,想着有宏宇做担保应该不会骗我,所以我就同意了,当时下午就发货了。21日上午大概十一点左右,我开车把货拉到了滑县宏宇科贸店里,见到了收件人杜某某,随后宏宇科贸的老板让我开车和杜某某一块把货拉到杜某某在大寨街里的电脑店里,然后我与杜某某一块去了。在车上杜某某说送到货���先给一部分钱,结果到了店里,把货全卸下来后他又说现在没有钱,等22日开业的时候让宏宇科贸的老板把钱捎过来再给我,因为当时杜某某已经签过货单了,我没有多想就同意了,到22号我问宏宇科贸老板捎钱的事,他说他没有去。23号我到宏宇科贸,老板给杜某某打电话问货款的事,杜某某说等到下个星期二即27号给我3万元货款。到了27日我到宏宇科贸店里,老板给杜某某打电话就打不通了,我就去了大寨杜某某的电脑店,发现电脑店门锁着,我听房东说杜某某前两天夜里把东西都拉走了,这时我才发现上当了,就马上报案了。当时没有签协议,就有杜某某签名的宏宇快运货单,给他送的货价值41470元,另有150元的运费。3、证人宋某某证言我在滑县城关老三岗北正宏楼下经营一宏基电脑店,并且是滑县地区的总代理。前段时间有个叫杜某某的年轻人来我电脑店咨询代理宏基电脑的事,我没有同意给他铺货,有一次他来的时候,正好宏基电脑在豫北地区的销售经理王蒙在,他听说这事同意杜某某在大寨乡代理宏基电脑,从总公司给他发货。杜某某说货到后货款没法一下给齐,收货时给一部分,之后再给另外一部分,担心没有快运公司送货,于是我就向郑州宏宇快运的张某某打了电话,问宏宇快运能不能送货,张某某说能,我就向杜某某提供了宏宇快运的电话,之后都是杜某某本人联系快运公司。杜某某向我提出想把货先放到我的门市上他来取我没有同意。所以杜某某在我公司等着宏宇公司送货,2012年11月21日上午10时许,宏宇快运的把货送过来,杜某某和宏宇公司的一块拉着货往大寨走了。宏宇快运给杜某某送完货后来我这说杜某某没有给他货款,还说杜某某的门市开业时让我去,到时候杜某某把钱给我让我捎过来。杜某某开业时我因为有事没有去,宏宇快运还问我有没有捎过来,我就给杜某某打电话问他货款的事,杜某某说发货的第五天来找我给宏宇快运3万元。结果到了约定时间即11月27日杜某某没有来,也没有把货款给宏宇快运,再给杜某某打电话就打不通了,后来已经停机了。杜某某所要的货价值大概肆万元左右。4、证人葛某某证言我家在大寨十字路口向南100米左右路东的门面房,在2012年11月10日左右,滑县大寨乡大正村的杜某某来我家说要租我家的房卖电脑,租一年,房租一年9500元,当时他说他钱不够,要先给一半,另一半回头再给,因为他是大寨的,和街上的街坊都认识,我就将房租给他,结果他一分钱也没有给我,向他要几次,他都说没钱。11月22日即阴历十月初九杜某某的电脑店开业,十月十二那天没有开门,到十月十三就跑了,我是听���人说他跑了,我就去看了看,发现他租的门市玻璃门、电脑什么都没有了,我给他打电话关机联系不上。5、证人杜某甲证言杜某某是我的儿子,应该是在2012年11月23日左右,他回家把被子拿走,之后就不知道他去哪里了,也没有回家。他说他在大寨街里开个电脑店,有次他说电脑等卸货向我要钱,我给了他2000元。6、被害人李某某陈述我在滑县大寨乡李家村经营红双喜家俱,2012年11月16日大正村的杜某某通过一个熟人介绍来我厂里买家俱,他说他在大寨街里开了一个电脑店,在11月22日开业需要购买一批电脑展示柜及货架。当时他和我谈好价格后,他又说没有钱,让我11月26日即阴历十月十三去他店里拿钱,我就同意了,将15个电脑展示柜、2个货架及1张双人床装车后送到了他在大寨街里电脑店,是我亲自送的货。到了11月26日我去他店里��货款时发现他的电脑店门锁着,我从后面绕过去一看,里面什么都没有,我听别人说杜某某跑了。杜某某所拉我的东西一共价值6700元。7、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杜某某在2012年11月底或者12月初的时候将一台宏基牌电脑放在其家中。8、证人杜某乙证言证实杜某某曾向其借2000元进货,并说等电脑进来后给其一台电脑,2012年11月下旬,杜某某的电脑进来后,其让母亲在杜某某的店里拿了一台宏基牌台式电脑。9、证人武某某证言2012年农历十月初九左右杜某某的电脑店开业,我去找杜某某要他欠我的900多元钱,杜某某不给我钱而是让我拿电脑,我就又拿出800元,在他门市上拿了一台黑色型号是E1-531的宏基牌电脑。10、证人秦某某证言(系河南河源计算机有限公司总经理)2012年11月20日我公司从郑州公司总部通���宏宇物流给滑县大寨乡的杜某某发过一批电脑和配件,并且让郑州宏宇物流代收货款,这批电脑及配件包括5台笔记本、8个主机其中有2个一体机,10个显示器,1套配件,这些东西共计价值41470元。这批货送到后,杜某某没有给货款而是把货拉走跑了。追回的1个电脑主机价值2170元、1个液晶显示器价值650元、型号是E1-531的笔记本电脑价值2950元、一体机价值3750元。11、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杜某某向其说要开电脑店购买家具,其向杜某某介绍了李某某的家具店,并与杜某某一起前去李某某的双喜家具店看家具的事实。12、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情况说明没有找到杜某某所交代的将6台整机卖至濮阳的司机;没有找到购买家具的人。13、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扣押电脑三台。14、现场照片15、滑县公安局两门派出所证明经查询没有找到一辆比亚迪轿车。16、抓获证明证实2012年12月6日在濮阳市路尚龙乡宾馆抓获杜某某。17、宏宇快运货单18、李某某出具的杜某某购买其家俱及价值清单19、宏于快运货单及发货清单20、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书2011年4月21日被告人杜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1、移送物品清单:滑县人民检察院收到涉案赃款。2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实际的履行能力,采取许诺履行合同的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在收到对方当事人给付的价值48170货物后逃匿,数额较大,核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当庭认罪尚能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四)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杜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所骗被害人财物38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冯建领审���员王士玲审判员 贾 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