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商清(预)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章海涨与温州智多星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海涨,温州智多星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商清(预)字第1号申请人:章海涨。被申请人:温州智多星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金兄。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章海涨与被告温州智多星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章海涨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人章海涨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章海涨撤回申请。(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郑晓锋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哲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