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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蔺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黄艳与黄河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艳,黄河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蔺民初字第893号原告黄艳,女,生于1985年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杨宗桥、杨礼,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河,男,生于1900年10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艳与被告黄河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3月5日向原告黄艳发出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要求其于2012年3月12日之前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00元。原告黄艳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第第一款、第四款,《》第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银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谋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