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胡俊祥与魏元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俊祥,魏元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18号原告胡俊祥。被告魏元硕。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俊祥与被告魏元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俊祥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俊祥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俊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胡俊祥负担。审判员 高兆利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包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