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罗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胡俊祥与魏元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俊祥,魏元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18号原告胡俊祥。被告魏元硕。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俊祥与被告魏元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俊祥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俊祥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俊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胡俊祥负担。审判员  高兆利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包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