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靖法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8-23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靖法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男,汉族,住清涧县店则沟镇,农民。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农民。申请执行人苏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靖民初字第02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某某于2013年3月14日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2012)靖民初字第02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