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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平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杨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平刑初字第26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4)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廷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初至同年12月11日,被告人杨某受王新舜、陈发现、马文文(均已判刑)纠集,在平阳县昆阳镇白洋洲、水亭村、水郭村、厢岙村及万全镇东湾村、东村村等地为赌场望风放哨,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在此期间,该赌场共抽取头薪人民币60余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以前供述,同案犯王新舜、陈发现、马文文、王新湖、林敏等人证言,医学司法鉴定书,辨认笔录,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郭朝晖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启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