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商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黄云庆与闫秀坤、刘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庆,闫秀坤,刘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233号原告黄云庆。被告闫秀坤,成年。被告刘慧,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云庆与被告闫秀坤、刘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告已经偿还了全部货款,原告黄云庆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云庆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云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云庆负担。审判员 高兆利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包 楠 关注公众号“”